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1页(527字)

诉的表现形式之一。原告就一定的法律关系对被告提起的独立之诉。通常将本诉作为反诉之对称,即原告提起独立之诉后,被告反过来对原告提起独立之诉,对前者之诉称为本诉,对后者之诉称为反诉,二者对应又相区别,故有本诉与反诉对称之说。但是,这只是从形式上的表现,相对诉之名称来解释本诉,而未全面揭示本诉之含义和本诉与反诉之实质关系。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之诉,都是本诉,其特点是独立形成的诉,不以其他诉之发生而发生,不以其他诉之存在而存在,独自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运行于诉讼的全过程。这种独立之诉,在诉的诸多表现形式中是主要形式,也是诉的典型表现形式,如一个原告对一个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诉;一个原告对几个被告或者几个原告对一个被告或者几个原告对几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之诉;众多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之诉。没有这些诉的形式存在,不可能有反诉之诉的表现形式,因此本诉与反诉不仅只是相应的不同名称,而有其各自的含义,各自形成具体的起诉、反诉制度。提出反诉之诉虽然仍应具备起诉的要件,但反诉之诉只能在起诉之诉成立之后提出,反诉之诉与起诉之诉必须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这是二者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主要的实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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