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信贷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3页(573字)
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国内便有了农业信贷组织立法的要求。1916年,国会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农业信贷法,该法授权在全国建立12家合作社性质的联邦土地银行和一个由私人资本拥有的合资土地银行体系,置于联邦农业贷款委员会的监督之下。1920年,美国进入第二次农业危机,农场主急需要更多的生产性贷款,要求建立新的农业信贷体系。1923年,国会通过了《中间信贷法》,规定在全国12个信贷区里各设立一家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向农场主提供中、短期贷款。1933年,美国改组和完善农业信贷政策和组织,把各种联邦农业信贷机构置于新的农业信贷管理局的统一管理之下。当年通过的《农业调整法》规定,资助联邦土地银行以外的抵押贷款机构,向农场主提供抵押贷款、降低土地银行的利率,提供本法规定的各种贷款等。为了解决农业贷款短缺问题,同年,国会又通过一个新的《农业信贷法》,弥补了前两个立法的不足,从而建立了一个新的农业信贷法律体系,一直到1985年,《农业信贷法修正案》对农业信贷体系的管理结构和营业方法进行了再一次的大调整。改变了原来的监督机构,组成了由总统指定的3人董事会代替原来的联邦农业信贷委员会,农业信贷管理局被授予更大的管理权。通过成立新的农业信贷资本公司,发行债券和借据,担保贷款,执行其他银行的大部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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