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种子贸易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4页(250字)
德国《种子贸易法》规定,新品种获得品种保护权后,应申请获得种子贸易权,才能取得进入市场的资格。为此,该法规定,育种者应向国家种子管理部门提供新品种样品,参加国家级品种对比试验,如品种表现确实优于其他同类品种,即可获取种子贸易证书;获取种子贸易证书的品种,应由国家品种管理部门统一列入品种分类表,并应将该品的产量、品质性状和稳定性等项目的测定结果公布发表,向有关公立或私人用种单位推荐使用。还规定,为节省时间,品种保护权和贸易权的测定试验可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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