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10页(1514字)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之一。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杳无音讯,持续达一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确认宣告失踪、死亡的事实存在的,即作出判决,从法律上推定该公民失踪或死亡的程序。

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条件 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有三:第一,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即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既无通讯联系,又不明其去向和归宿。第二,下落不明的时间,须持续满一定期间。宣告失踪案件,公民下落不明的时间须持续满2年。宣告死亡案件,下落不明的时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持续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持续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不受4年或2年法定期间的限制。第三,须由下落不明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形式要件有二:第一,利害关系人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交申请书。第二,利害关系人须提出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审理程序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即以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应立案受理,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案件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案件的公告期则因下落不明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正常情况下宣告公民死亡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在公告期间,查明该公民确切的下落或信息,申请宣告该公民失踪或死亡的事实不存在的,法院即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如果查明该公民确已下落不明,存在失踪或死亡事实的,即应作出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或死亡。驳回申请和宣告失踪、死亡的判决,一经宣判和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提起上诉。由于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人仅仅是从法律上推定为失踪或死亡,因而,在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后,如果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或死亡宣告,作出新的判决,恢复被宣告失踪或死亡人的权利。

宣告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失踪后,其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失踪人的财产管理方面。根据我国民事立法的精神,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代管。代管人应当尽职尽责,管理和保护好失踪人的全部财产。宣告失踪的判决被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代管人应返还失踪人的财产及其收益。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原有的婚姻关系随之消灭,继承因此开始。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宣告死亡后被他人取得的财产,但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世界各国立法中关于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大致有两类情况:一类是只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一种,另一类是同时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后一类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把宣告失踪作为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另一种则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没有必然的联系。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第二类的第二种情况,即同时规定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但二者是独立的两项制度,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然阶段或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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