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10页(424字)
简称宣判。指法院向当事人和到庭的旁听群众宣布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它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项必经程序,于评议作出判决后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论公开审理的案件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应一律公开进行。宣告判决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当庭宣判是在合议庭作出判决后,立即复庭宣告,可以只宣布判决要点和最后结论部分,但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是对于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在确定宣判日期后,应当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宣判时应当宣读判决书,并于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外,第一审法院于宣判时,审判人员必须告知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服有权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书记员应当制作宣判笔录,当事人、宣判人和书记员均应在宣判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