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联邦土地裁决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9页(324字)
马来西亚1984年《宪法》第87条规定,有关土地价值争议的裁决:(1)联邦政府与任何一州政府如对按本章上述各条规定联邦所应支付或收取的款项或其数额发生争议,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应将此项争议提交按本条规定任命的土地法庭裁决。(2)土地法庭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一人,由联邦法院院长任命,其人选必须为现任、曾任或有资格担任联邦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者,或在马来西亚日前曾任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士;由联邦政府委任的委员一人;由州政府委任的委员一人。(3)土地法庭的惯例与程序,由法规委员会或依法有权制定关于最高法院程序与规则的其他机关所制定的法院规则予以规定惯例。(4)土地法庭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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