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地植树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5页(398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1)任何违背土地所有人的明示的意思在他人土地上植树的人,对此等树木不享有任何权利。(2)他无权就土地所有人因此发生的得利要求任何赔偿。(3)当土地所有人命令去除树木时,植树者得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第1176条规定:(1)当植树得到土地所有人的允许而实施时,后者可随时要求取得树木的完全所有权,但须支付双方协议确定的补偿金。(2)达不成协议时,应适用第1177条的规定。第1177条规定:(1)当种植树木通常是为了取得其果实时,第1176条规定的补偿金的数额得等于从该树木10年内可产生的利润之价值的一半。(2)当种植树木通常不是为了取得其果实时,上述数额等于该树木10年后将具有的价值的一半。(3)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10年期限,得从土地所有人明确地表示其结束共有的意图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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