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页(708字)

英美刑事诉讼法中由被羁押待侦查、审判的人提供担保,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后予以释放的制度,又称具体释放或取保释放。可以提供的担保一般有两种:保人担保和金钱担保。英国1976年《保释法》明文对保释作了系统的规定,各诉讼阶段都可以保释,警察局、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都有保释的权利和义务,高等法院也有权干预各级法院的保释。但保释也有例外情况,叛国犯、逃犯、有所控罪行相同的前科、曾被保释但违反保释规定而不按时到庭受审等情况下无权取得保释。美国自1978年实行《联邦司法条例》以来,在联邦法院中除被控犯死罪的人外,其他人犯均有权获得保释。大部分州的宪法中也规定除死罪以外,每个公民均有权获得保释,但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证据确凿的重罪案件,法官通常有权拒绝保释。由于法律传统不同,各国关于保释制度的规定均存在差异。如在法国,被告人或他的律师在任何时候均可向预审法官申请保释,即使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预审法官同检察官协商后,也可自行决定保释。但是被告人必须随传随到,并向预审法官报告全部活动情况。《日本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保释制度,但1953年的修改对保释的例外情况作了较大的补充。

对于保释需交纳的保释金数额,各国立法一般只作原则性规定。如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规定:“在任何案件中不得收取过多的保证金”。《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金数额应当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被告人的性格和财产;规定足以保证被告人到场的相当数额的金额”(第93条)。在保证金数额方面,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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