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页(500字)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可能灭失、失真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固定和收集,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保全证据在于保持证据被发现时的原状,防止因时过境迁和人为的干扰而不能或难以取得或发生变化。保全证据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证人病危或将出国定居的,应及时询问和记录其证言;可用作物证的物品容易腐坏的,应在检验后记明其各种特征并拍照;对应扣押的物证不能取走的,则应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那样明确规定保全证据,但遇有需要保全证据时,司法机关都应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不管当事人等是否提出了申请,以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和为定案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79条对保全证据的程序作了如下的明确规定:“被告人、被疑人或辩护人如不预先保全证据就会在使用证据上遇到困难时,以在第一次公审期日前为限,可以请求审判官作出扣押、搜索、勘验、讯问证人或鉴定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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