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土地改革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4页(375字)

埃及《土地改革法》第12条规定:(1)国家成立土地改革最高机构。土改最高机构是独立行政机构,由共和国总统直接领导。它的职责是,回收、分配应该收回的土地和这些土地收回后分配前的管理;遵照法律管理、领导各地的农业合作社;为保障本法各条规定的实行保持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2)最高机构具有单独的财政预算,在报经最高机构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由共和国总统签署命令给予拨款,农业银行负责预算经费的落实。(3)土改最高机构的工作不受一般政府部门规章制度的约束。但它的财政收支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4)土改最高机构由管理委员会领导,管理委员会的组成由共和国总统任命。第13条规定,为完成下列工作将成立土改最高机构分支机构:具体实施土地的回收;圈定这部分土地的范围;在必要时将这部分土地集中;向少地农民发放土地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