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土改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4页(342字)

保加利亚《劳动土地所有法》第6条规定:(1)土地管理局所属土地分配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成员:土地管理局局长、土地所有和土地分配处处长、农业和国家财产部法律顾问或他的助手和1名农业职工总会代表。(2)在土地管理局下还设立一些必要数量的机构,由区法官、区土地管理局局长或其副职、土地管理局代表或区土地管理局代表及由农民职工总会中央领导提名的该会2名代表参加。(3)委员会解决与迁移有关的问题时,应有要求搬迁的机关的1名代表参加。(4)委员会的这些机构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在全国各州或区的中心举行会议和决定问题。(5)土地委员会或其有关下属机构应从土地管理局收到申诉的副本的2个月内对提交的申诉作出最后裁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