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家防灾计划事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9页(481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5条规定,防灾基本计划应依据总统令的规定,确定防灾的长期、基本的事项和将成为第6条第1项规定的防灾执行计划与第8条第1项规定的地域防灾计划的指针的事项。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施行令》第4条规定,依法第5条规定,应在防灾基本计划中明确的事项如下:(1)长期性基本计划事项:防灾体制;防灾活动的内容;长期性防灾对策事业;防灾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发展;其他有关防灾对策的基本性计划事项。(2)构成防灾执行计划与地域防灾计划指针的事项:必要的防灾教育训练;水防与救护的装备与设施;灾害危险地区的划定与整备;灾害情报的搜集与传递;居民的避难计划;水防、救助与应急救护;水库等的管理;应急抢修用器材与装备的储备与供求;发生灾害时的教育对策;防疫保健卫生;电器、通信的疏通计划;部队装备与兵力的支援;交通运输计划;应急性抢修与长远恢复。第1项之防灾基本计划应附带下列附加资料:灾害危险地区的位置与名称;防灾必须之设施与设备;从事防灾业务的人员与组织状况;防灾用器材的供求状况;防灾必须之运输和通信设施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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