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登记设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7页(271字)
日本1993年《农业协同组合法》第4章登记中规定:(1)农业协同组合的设立登记,须自得到设立认可之日起,于2周以内,在主事务所所在地办理。(2)办理设立登记须登记事业、名称、地区、事务所、股金及缴纳方法、存续时期、有代表权者的姓名、住所及资格、公告方法。(3)中央会的设立登记,须在自得到设立认可之日起2周以内,在事务所所在地办理。(4)设立登记申请书,须附带章程、出资的总股数及证明第1次出资已缴纳的书面材料,以及证明具有代表权者资格的书面材料。(5)已登记事项,须及时在登记所发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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