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90页(846字)

专门机关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7条还规定,侦查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证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关于伤害罪、杀人罪的规定论罪从重处罚,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和司法制度之所以对证人的保护规定得如此周密,是因为我国曾一度广泛存在证人怕遭打击报复甚至危及近亲属而不愿作证、不敢交出证物、拒绝提供证言、证据的现象。实践中暴力逼证和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证和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侦查机关往往注重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却忽视对证人及近其亲属的安全保护。故在修正刑事诉讼法和修正刑法时,法学界和司法界都要求增加对证人保护的内容,司法机关还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保护证人的具体规则,所有这些对确保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维护证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和激发证人依法作证的积极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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