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90页(1096字)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证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即证人证言。由于证人了解案件情况并被司法机关要求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因此他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而不能被指定或代替,更不能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同时,证人也不能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否则他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将成为被害人陈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不是证人证言。

受其刑事司法传统以及所采取的对抗式诉讼制度的影响,西方国家的证据法对证人资格、证言效力、证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方式以及证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问题规定了一系列复杂的规则,如有关拒绝作证权的规则、传闻证据排除法则、证人出庭作证规则、交叉询问规则等(见英国证据法、美国刑事证据法)。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根据这一规定,任何公民只要了解案件情况,不论其性别、职业、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态度如何,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均有作为证人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但是,不能辨别是非、没有正确表达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难以提供客观、准确的证言,因而不具备成为证人的资格。当然,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如果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均可以成为证人。同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不能作为证人,曾经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负有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责任;对于那些威胁、侮辱、殴打证人或者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依其情节轻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证人如果因作证而受到了经济损失,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请补偿。证人在诉讼中的义务主要包括:①如实提供证言、证据。证人有意向司法机关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②按时到场或出庭作证。在审判前阶段,证人在接到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通知以后,应当按时到场提供证言。在审判阶段,法庭有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无法定的正当理由,证人拒不到场或出庭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③遵守法庭纪律。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证人违反法庭秩序的,法庭依其情节轻重,可对其实施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司法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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