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地征收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6页(436字)
秘鲁《宪法》规定,由于战争和公共灾难的原因,或为了进行土地改革,或改造居民点,或利用能源的目的而实行征用土地等财产时,应合理估价,赔偿费可用现金分期支付或用必须接受、自由持有、必须用现金赎回的债券支付。《土地改革法》规定:为限制农村土地所有权,国家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有权征用超限额田产分配给农民。田产超限额规定者,不管有何理由,应在1年之内将超额部分交出,如不自动交出,超额部分将被征用,每推迟1年将课以相当于征用部分价值25%的罚金;田产拥有者必须按规定向常年工人支付服务费用,否则田产将被全部征收,并处以田产价值50%的罚金;闲置的土地和开发不足的土地将全部被征收;不得征收由授地农、小租地农开发管理的、面积不超过各地区规定的家庭农业单位面积3倍的田产。该法还规定,一旦宣布国有私人掌握的田产或国内公共法人的田产被征收用于土改目的,其承租合同的期限失效,无需作任何赔偿;任何司法诉讼都不能阻止、制止、或停止征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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