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39页(331字)

司法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施行肉体上的惩罚和折磨以逼取口供或陈述的行为。刑讯起源于奴隶制时代。在封建社会,刑讯普遍盛行,并成为法律规定的取证方法。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世界各国先后从法律上废除了刑讯制度。我国法律严厉禁止刑讯行为。《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的方法收集证据,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制。用刑讯的方法取得证据之后又轻信这种证据,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实施刑讯行为的司法人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司法人员应当加强法制观念,依法正确行使权力,杜绝刑讯逼供的行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