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地保护利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9页(355字)

进入20世纪70年代,韩国注重现有农地的保护和利用,防止工业、交通、住宅和城市建设对土地的浪费、破坏和污染。1975年,韩国颁布《农地保护利用法》,对农用地的转用限制、设置农地基金、农地耕作管理、城市农地利用等作出了规定。该法颁布后,又进行多次修改,现在由23条和5个附则组成。该法提出的立法宗旨:以适当限制农地的转用,保护农地,提高其利用度,为增强农业生产力做出贡献为宗旨。该法所称“农地”,系指不论其法律上的地目如何,实际的土地现状被作为农耕地或多年生农耕植物栽培地而使用的土地及其改良设施(指池沼、排灌设施、水渠、农路、堤坝及其他用于农地保护的必要设施而言)的占地而言。该法颁布后,政府依总统令发布《农地保护利用法施行令》、《农地保护利用法施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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