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整理实施费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5页(391字)

德国《土地整理法》第105条规定,为实施土地整理程序而发生的费用主要内容包括:(1)为道路、水渠、植树等共用设施的修建、改造或安装而发生的费用;(2)在移交给新的管理机关以前,共用设施的维护费用;(3)参加者没有负担的土地修整和土壤改良费用;(4)没有依据有关法规由参加者联合会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实施的水利投入,如河流的修整和维护费用;(5)土地测量、标界和评估中发生的辅助费,如工资、界标和简单的设备和工具等;(6)参加者联合会的业务费,如利息、理事会成员的补助和土地整理账户的管理费等;(7)根据《土地整理法》第36条、第50条和第51条发生的货币补偿支出、货币平衡支出和赔偿支出。按照土地整理的资助原则,排水、草地改造以及把草地开垦为耕地一般不能获得资助。实施费用由参加者联合会承担,其大小主要取决于项目需要的建筑工程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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