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61页(600字)

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按规定应当向公证机关交纳的费用。在西方国家,公证费用通常包括有公证人为当事人进行公证而应得到的报酬。在中国,公证费用基本上不包括公证人员的劳动报酬,而属于国家法律规定应当收取的一种司法规费。依据中国的《公证费收费规定》,公证费用的征收方法主要有:①按件征收,即每件公证事项按规定收取相对固定的公证费,如委托、遗嘱、身份、出生等公证事项,每件征收10元。②按标的金额的比例征收,即按公证事项所涉及的标的金额,确定一定的比例征收公证费用,如房屋转让或买卖合同的公证,按房屋价格的3‰征收公证费。③按年度收费,即按公证事项所涉及的时间、经历的年度来征收公证费用,如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每年征收5~10元。此外,办理外国人、外侨、港澳台同胞的公证,加倍收费。《办理公证费收费标准》未直接规定征收数额的公证事项,可比照类似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征收。在中国,公征费用的征收统一由公证机关负责,公证员个人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收取公证费得向当事人出具收据;对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交纳公证费确有困难的,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可以减收或免收公证费。因公证机关的过错造成公证书被依法撤销的,公证机关应当将已收取的公证费退回当事人;因当事人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因当事人与公证机关双方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公证费用酌情退还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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