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59页(3471字)

法律规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或公证当事人进行的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步骤和规则。狭义的公证程序仅指公证的一般程序,广义的公证程序则包括公证的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监督程序。

公证的一般程序

申请与受理 公证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行为及其过程,它是公证活动的最初环节。公证申请由公证申请人提出或其代理人代为提出,提出公证申请应当向公证机关提交公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便于公证机关对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公证受理是公证机关接受公证申请人的公证申请,同意为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公证申请人获得公证当事人的地位,公证机关与公证当事人形成公证法律关系,该项公证活动依法律规定形式、程序进行。

审查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机关受理公证申请之后,依法对公证事项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及其过程,它是公证活动的重要环节。公证机关进行审查活动时,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和及时迅速的原则。审查的内容主要有:公证申请人的身份;申请人是否具备当事人的资格;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确切;需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当事人提供的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等等。在审查过程中,公证机关在必要的时候有权进行调查活动,有关机关或公民个人有义务协助调查。

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公证书的行为及其过程,它是公证程序一般程序中的最后一道环节。出具公证书以当事人请求的公证事项符合公证条件为前提。在中国,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法律行为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应符合下列条件:①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②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③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②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③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的公证人员拟定公证书报公证机关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决定是否出具公证书。经审批同意出具公证书的,由承办公证的公证人员制作公证书。公证书制作完毕,由公证机关将公证书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至此,公证程序归于完结。

在公证程序进行过程中,还应当根据公证过程中遇到相关的问题,适用下列制度:

公证期限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应当遵循的时间要求。在中国,公证的一般期限是1个月。遇有特殊情况的,公证期限可以经公证机关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终止公证 公证机关受理公证后,因法律上规定的原因出现,而使得该公证事项不能继续办理或办理下去已无实际意义,因而结束公证程序的制度。在中国,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有:①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②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③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拒绝公证 公证机关在公证过程中发现公证事项具有法定情形或在公证过程中出现其他法定原因时,决定不予公证的制度。在中国,拒绝公证的法定原因有:①请求公证的公证事项中所涉及的行为、事实或文书不真实、不合法;②当事人有妨害公证机关工作的行为,如弄虚作假、提供伪证、阻挠公证人员正常工作等。

公证的特别程序 公证机关办理特殊类型的公证事项所适用的程序。中国法律在公证程序中设立特别程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某些特殊事项公证的需要。特别程序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事项的公证,法律未规定的事项,不得适用特别程序。依中国法律适用特别程序的公证事项有:招标、投标、开奖、拍卖、遗嘱、公证调解等。

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的公证程序 鉴于此类公证活动当事人的不特定性和整个活动的无法恢复原状和不可重复性,法律要求对该类事项的公证,公证员必须亲临现场,对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对符合条件的行为,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月内向当事人送达公证书。公证证明从宣读公证词之日起生效。

遗嘱的公证程序 遗嘱的确立,往往涉及到立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对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影响是至关重大的。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合法,法律要求遗嘱公证要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在特殊情况下,遗嘱公证可以由一名公证员办理,但要求在办理公证时,应由一名与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并能签署姓名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公证笔录上签名。

提存的公证程序 由债务人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提存审查,公证机关对申请依法予以审查,对符合提存条件的,公证机关同意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后,由公证机关以通知书或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到公证机关领取提存标的物。对不易保存的物品或债权人到规定期限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机关有权拍卖,并保存其价款。通常情况下,办理提存手续后,申请人不得取回提存物,但如果申请人有法院的裁判书或其他能证明提存之债已清偿的证明,则可据此要求取回提存物而取回提存的,在此种情况下,视为没有发生提存。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领取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交归国库。

公证调解程序 依《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当事人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公证事项发生了纠纷,可以请求公证机关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证机关给予公证,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证机关应停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到有关司法机关或组织请求解决。

公证的监督程序 为保证公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维护和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的合法性、正确性而设立的一种程序制度。在中国,公证监督程序包括公证复议和申诉两个程序。

公证复议 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或下一级的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的决定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复核,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其基本程序是: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的决定以及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请复议:对公证处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向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所指向的决定予以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根据审查结果的不同情形而作出。原有关决定正确的,决定维持原决定;原有关决定有错误的,则决定予以受理公证申请或公证处应对有关公证事项予以公证,或维持原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或撤销原公证书等等。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立即送达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公证申诉 公证当事人对公证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认为公证人员的公证行为违法而向司法行政机关请求纠正公证机关的错误决定或错误行为的活动。申诉权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公证申诉是公民该项权利在公证程序中的运用。公证申诉没有严格的程序,申诉人在任何时候均可提出申诉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请求应当复核、审查,但法律上未规定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多长时间之内应作出复核决定,也未赋予申诉人可就申诉复核的决定提出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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