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土地改革收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7页(179字)

埃及1952年《土地改革法》第3条规定,自本法生效5年之内,政府将逐步收回土地所有者享有的超过200费丹的土地。每年收回的数目不少于这部分土地总数的1/5。回收工作首先从拥有较多土地的人开始,不论这些土地是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属一个家族所有,所收回土地上的农作物和树上的果实,在收回的当年仍归原土地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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