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土改收归国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6页(387字)
罗马尼亚1945年《土地改革法》第3条规定,为完成土地改革,下列农业财产、牲畜和农具收归国有,以分给应分得土地的农民和作为本法规定使用:(1)原与希特勒国合作过的(自然人或法人)德国公民和日耳曼族的罗马尼亚公民的土地和所有农业财产;(2)战犯及造成国家灾难的罪犯的土地及其他农业财产;(3)逃到与罗马尼亚处于战争状态的国家,或于1944年8月23日之后逃到国外的人的土地;(4)离家在外的地主的土地和全部农业财产;(5)最近连续7年没有亲自经营土地的人的土地,但占地10公顷以下者不在此列;(6)自愿参加反同盟国斗争的罗马尼亚公民的任何种类的农业财产;(7)寺院和慈善机关拥有的馈赠财产;(8)属于自然人的财产,但超过50公顷农业土地的部分,即:可耕地、果园、草地、牧场、用于或不用于养鱼的人工池塘和草地、沼泽地和易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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