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分配土地收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7页(194字)
罗马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43条规定:(1)已重新获得农业土地所有权的个人必须遵循本法有关定居和重新安家的规定。(2)若不遵循这些规定,将收回土地所有权及在其地皮上的任何形式的建筑物。地皮不给任何赔偿金,建筑物所有者将得到一笔与建筑物等值的赔偿金。(3)受权调查处理这些情况的机关是农村开发和安置署,并由它管理收回的土地及其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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