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土地改革用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6页(373字)

波兰《关于进行土地改革的法令》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不动产将被用于土地改革:(1)不论何种名义,凡归国库所有的土地;(2)德意志帝国公民、非波兰人和德裔波兰公民所拥有的土地;(3)因叛国、叛逃或逃避服兵役,因帮助占领者危害国家或当地人民而被正式判刑的人所拥有的土地,或是犯有波兰民族解放委员会1944年8月31日法令和波兰民族解放委员会1944年10月30日关于保护国家的法令中所列其他罪行的人所拥有的土地;(4)因任何其他法律原因被没收的土地;(5)自然人或法人所拥有或共有的土地如果其总面积超过100公顷,或是农业用地面积超过50公顷;在波兹南省、沿海省和西里西亚省则不论其农业用地面积多大,只要总面积超过100公顷就属此例。属于天主教会或其他宗教教会的土地不动产,其法律地位由立法议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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