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1821年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0页(254字)

1821年,德国政府公布《公有地分割敕令》,对以前领主和农民共同使用的土地,根据当时的具体使用情况,在领主和农民间加以分割,从而把它变成私有地。这些改革法令并未触动领主的根本利益,但仍受到领主的激烈反对。改革原定两年完成,实际上开始只有部分上层富裕农民得到人身自由并获得土地所有权,下层农民的解放则被推迟到1848年革命以后。1850年普鲁士政府又制定新的土地法,基本上取消徭役等封建义务,但仍坚持要农民交付巨额赎金,且原来共同利用土地的权利也全部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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