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59页(881字)

经国家认可的公证人(见公证员),对申请人(见公证申请人)申请证明的事项依法予以客观地证明。公证处是国家行使公证权的机关,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是办理公证事务的人员。可申请公证事项的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以及公证机关认为可公证的事项。调整公证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的公证法。

公证的本质特征 客观公正地证明可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因其不涉及争议的事项而不同于诉讼,因其只证明当事人有关签章的真实性,不证明公证文书签章的属实性,而不同于外事机关的认证;因其只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审查和核实合同的可行性,而不同于合同管理机关的鉴证;因其只是对出入境的人需要办理身份证明的予以公证,不是在出入境人所持证件上办理签证或盖章的证明,而不同于出入境主管机关的签证。

公证的规范制度 包括公证的管理制度,程序制度和规则制度。公证的管理制度是指公证处的组织、管理、职能制度;公证的程序制度是指申请公证和受理公证申请、审查申请公证事项、签发公证文书等程序制度(见公证程序);公证的规则制度是指办理公证事务时公证人员和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具有一定制约性的制度。公证管理制度和程序制度由法律、法规规定,公证的规则制度由公证的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客观实际需要制定。上述三个方面规范制度的统一和协调,构成国家完整的公证制度。

公证的法律关系 其主体为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客体为需要公证的事项,内容是主体申请和办理公证的权利、义务。这种法律关系调整的是公证处和公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其特点是协调性,不具有行政性与抗辩性。

公证的社会功能 对从事法律行为具有养成遵纪守法习惯的功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提供保障的功能;对债权文书具有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功能;对某些纠纷的发生具有预防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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