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06页(804字)

法国关于律师组织、律师资格等法律制度的统称。法国于1790年曾一度废除律师这一职业,当时只要是持有公民责任感证件的人,都可以为当事人辩护。1799年至1804年又逐渐恢复这一职业。

关于律师资格,法国1971年12月31日第1130号法令规定,律师应具备下列有关国籍、能力及品行等条件:①必须是法国国民。根据法国《国籍法》第81条的规定,具有5年以上的法国国籍才能在法国取得律师资格,但是国际条约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②必须具有法学学士或法学博士的资格。③取得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法国认为,律师是维护正义的堡垒,并以此为己任,是自由、名誉、财产的维护者。律师不单是一种职业,而且还要求具有诚实的品德,廉洁、和解的愿望,对真实与正义的爱,以及负有对弱者和被压抑者从学识上给予指教的热忱等使命。

关于律师组织,法国的律师职业团体在1801年才恢复。其时的律师公会理事会由总检察长任命,律师公会要受到法官的监督。到1803年律师组织才获得独立的地位。法国旧的律师组织分为三种,即上诉法院的律师、大审法院的律师和商事法院的的律师。1971年至1972年,法国对律师组织进行了一次重大的改革,将上述三种律师合并成统一归属大审法院的律师团体,即每个大审法院辖区内建立律师团体。因此,同在一个大审法院登记的律师和见习律师就组成一个律师公会。在法国,没有全国性的律师公会。每个独立的律师公会,由公会的大会选举理事长和理事。理事长的任期为2年,理事的任期为3年,每年改选1/3的成员。

根据法国的规定,律师不能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即使作中间人也不行。律师也不得担任公职或政府官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会计工作和专业簿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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