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06页(763字)

法国全国检察机关的设置系统。12世纪末叶,法国国王指派代理人为其处理私人事务,其后代理人逐渐发展为代表国王向审判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到13世纪末叶,代理制度扩大到刑事案件,罪案不由被害人起诉,而由代理人起诉,即近似现代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代理人也从此成为国家的官吏。随着王权的加强,为了监督各封建领主,到14世纪初,正式设立检察官,最早建立了检察制度。检察官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各封建领主和地方当局实行监督,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罪犯进行侦查,并指导法院进行诉讼。

法国检察官是由司法部长提名、总统任命的职业法官。检察机关与法院实行审检合署制。在司法部长的指挥下,法国检察机关分成两个系统,各自分别行使其职权,即最高法院检察官系统与上诉法院检察官系统。前者受最高法院总检察长的指挥,后者受上诉法院检察长的指挥。

法国检察官一般派驻于法院内,最高法院设总检察长1人,检察官若干人,其主要职权是:根据司法部长的命令,向刑事庭揭露违法的判决、裁定和司法文书;为维护法律,对当事人未上诉的法院裁决,可依职权提出上诉;有权向刑事庭申请再审。上诉法院设检察长1人和检察官若干人。其主要职权是:有权直接使用警察;在本辖区内具有起诉权;对轻罪法院、违警法院的判决有权上诉;监督本辖区内适用刑法的情况等。重罪法院和轻罪法院分别设检察官若干人;违警法院不设检察官,通常由司法警察主管人员或驻大审法院的检察官担任,其主要职权是:接受对犯罪的举报;指挥司法警察进行初步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广泛的上诉权等。在刑事诉讼中,法国实行检察官一体原则,即同一个检察宫系统的检察官,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可以相互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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