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1983年社员住宅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1页(579字)

尼亚1983年《农业合作社章程》第5条规定,社员的个人所有制包括:(1)住宅和附属建筑、地皮、庭院,总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如果超过250平方米,则多出的部分算入自留地面积内;(2)牧畜以及小型农机具;(3)劳动获得的收入和积蓄;(4)每年向合作社经济发展资金入股的现金,这是属于社员所有的股份;(5)耕种自留地获得的产品。本条还规定:(1)社员可以个人拥有数量不限的牲畜、家禽、家、蜂群等供自己消费,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提供收购或在市场进行销售。一个社员家庭拥有的家畜和家禽数量不得少于:1头奶或2-3只母山,10只绵羊,1头,15只蛋和50只肉用鸡。(2)对于按照合同向国家交售牲畜和畜产品的社员,可从合作社得到大量饲料和种植二茬饲料作物的土地;要拨出一定面积的草场供那些签订供应食草牲畜及其产品合同的社员收割饲草,费用以实物支付。这些社员可以优先使用公有荒地,森林牧场,林间草地和空地以及其他可以用来放牧的土地。(3)拥有或获得耕畜的社员,必须在社员大会规定的期限内将其出售。超过期限则由农业合作社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其代销。(4)除了住宅、附属建筑和庭院所占的总数不超过250平方米的地皮外,合法继承的地皮要转为合作社所有。(5)获得两处住宅的社员,必须按照法律将其中一处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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