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土地改革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0页(314字)

埃及1952年《土地改革法》第9条规定,被政府收回的土地将分配给本村少地的农民,使他们每人拥有的土地不少于2费丹、不多于5费丹。分配土地的多少视土质好坏而定。领取土地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埃及成年男性公民,没有前科。(2)以务农为职业。(3)拥有的耕地不足5费丹。在土地分配中优先照顾原来租种或耕种该片土地的人。除此之外的分配顺序是:村中人口最多的农户、经济最困难的农户、移居本村的外来户。第10条规定,分配给农业院校毕业生的果林地可以作为上条规定的例外,但分配量不应超过20费丹,并以土地能充分利用为原则。按上述条件领取果林地的农业院校毕业生的原有土地不得超过10费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