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1953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3页(403字)

缅甸国会于1953年9月重新颁布《土地国有法》。该法规定:(1)减少征收本国地主的土地面积,使“非耕作者”地主保留一部分土地所有权。(2)“非耕作者”地主如愿成为“耕作者”,有权保留20英亩的稻田(或10英亩旱地),6英亩水泛地,5英亩甘蔗地。(3)凡有4个成年劳动力以上的耕作者地主之家,除该4个人以外,每个成年劳动力补加保留12.5英亩稻田(或6.25英亩旱地),2.5英亩水泛地,2.5英亩甘蔗地。(4)凡地主子女已分别立户居住的,有权保留法令所规定的每户地主所能保留的全部耕地。另外,缅甸国会于1954年3月2日通过对1953年《土地国有法》修正案,确定对征收土地赎买金额为:第一批100英亩为土地税的12倍;第二批100英亩为土地税的11倍,类推到征收土地超过1200英亩的地主,国家就只支付1倍的土地税赎金。土地税一般为每英亩3-3.5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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