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1948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3页(356字)

缅甸1948年独立后,同年10月12日颁布《土地国有法》,决定在全国实行土地改革。该法规定:(1)国家采用赎买地主土地方式收回“非耕作者”地主全部的和“耕作者”地主部分的稻田、旱地、水泛地和蔗地。根据土地等级不同,允许“耕作者”地主保有一些耕地,即不超过50英亩的稻田或25英亩旱地,10英亩水泛地。(2)凡属原来的菜园、果园、橡胶园和棕榈园所有者的土地,以及所有属于佛教寺院、慈善组织和宗教组织或宗教团体成员的土地,一概不予征收。(3)领受分配土地的农民,其家庭人口不超过4个成年劳动力的,应获得约一架犁(两一犁)一季耕作完毕的土地(在主要农业区约为10英亩,合61亩),超过4个劳动力的,可分配双倍的耕地。该法后因国内战争和地主势力反对,未得到有效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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