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1969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0页(209字)

埃及政府于1969年颁布第3部《土地改革法》,即50号法令。法令规定,把允许个人占有土地的限额减少到50费丹,每户不得超过100费丹。针对大地主在前两次土改中转移、分散土地的作法,法令对依法认可的家庭所包括的成员及其土地占有权作出详细的规定。对超过限额的土地,政府在两年内予以征购,并规定对土地的房屋、树木等固定资产也给予赔偿,对违反法令者实行拘禁或罚款500埃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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