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土地建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9页(410字)

朝鲜《土地法》规定,国土管理机关和农业领导机关等有关机关、企业、团体,必须根据国土建设总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土地建设工作。国家将在巩固和发展水田水利化系统的同时,完成旱田灌溉系统。国土管理机关和农业领导机关等有关机关、企业、合作农场必须根据国土建设总规划兴修水库,进一步加固和完善水库堤坝,采取利用地下水的措施等,以确保更多的水。经常进行灌溉设施维修工作,防止水流中途损失。农业领导机关、国营农场和合作农场等有关机关、企业和团体要根据按各年度的土地整理规划和土地整理设计进行土地整理工作。该法规定,郡农业领导机关、国营农场和合作农场等利用土地的机关、企业和团体要定期进行对土壤肥力及每一土层的分析工作和土壤调查工作、置备每块农田的土层标本和土壤分析表以及土地卡片,科学地改良土壤。农业领导机关和有关机关、企业和团体必须首先集中开垦自然地理条件好又有利于开垦的地区的海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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