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页(215字)

又称发作性控制不良综合征。这种人表现为发作性的情绪不稳,常为一些细微小事爆发非常强烈的愤怒,合并实施强烈的暴力行为,自己完全不能控制。行为的后果往往是对他人和对自己都构成灾难性的结局。虽然事后悔恨不已,但当再次遇到挫折时,仍不能理智地对待,再次爆发。在发作间期,精神活动基本正常,但自控能力差。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能因这种非病理性的控制能力减弱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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