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水域使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3页(436字)
墨西哥1971年《土地改革法》第56条规定,灌溉土地水域的使用和利用权属于村社和公社。居民点,特别是村社社员或公社社员使用村社或公社水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按总统决定或有关协议规定的标准来确定用水量和费用;(2)使用水域应遵守本法关于水域的使用、分配和利用条款的规定;(3)严格执行由社员大会制订并得到土地事务和垦殖局批准的内部条例的规定;(4)严格执行水利资源部颁布的关于水流分配和管理条例的总规定,以及土地事务和垦殖局颁布的规定和决议。第57条规定,给水站的分布,派生水、脏水、灌溉系统和已发掘的地下水的使用和利用,将在村社社员和土地拥有者中,按照他们的用水条件公正地确定。第58条规定,当归还或分配的水域系国有财产时,受益的居民点特带有受让者的性质,但其对水域的使用和利用权仍受本法约束。第59条规定,村社社员为家用或公用,以及灌溉土地的用水权直接属于居民点;根据对此颁布的条例,应当尊重村社社员的个人用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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