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权属转让合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6页(219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61条规定:为出售已登记土地的合同产生的义务,在对给予该合同法律效力的转让进行登记之后,即被视为已包含在转让之中,除非条款有相反的明确规定。第62条规定,在转让或其他法律文书登记之后,下列人员权利都转移给相同的所有者,任何吞并这些权利的意图都须有放弃出租或撤销抵押与留置的证据来证实:(1)出租人与承租人;(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3)留置人与留置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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