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权属转让形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7页(287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63条规定:(1)已登记的土地可通过法定形式的抵押文书进行抵押,以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2)通过法定形式的留置文书,已登记土地可作为租金、年金或其他周期性的报酬及其他一切债务以外的金钱的担保。(3)抵押与转让已设立抵押的土地效力不一样,只起担保作用。(4)留置文书中可包括以下各方认为适当的契约与条款:如接受非债务担保人可处置其行使出卖权而获得的资金,可将出卖所得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投资偿付周期性的报酬;也可将这些收入的全部或部分作为留置权人的权益以相应的价格偿付给留置权人,或其他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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