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土改用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5页(468字)

伊拉克1958年《土地改革法》第26条规定:(1)土地将分配给没有债务负担、不雇用他人劳动的农民,被分配的土地以其领人的名字按私有财产免税注册。(2)土地所有者对其分配的土地必须精心耕种。如果土地有失管理,或因此妨碍农业合作社履行其本法规定的职责,或土地所有者严重违反合同、法律确定的义务,调查委员会将对此进行调查。该委员会根据农业部长的决定成立。委员会主席由司法部长推荐,两名委员从各类土改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中任命。(3)调查委员会在听取有关方面陈述后,可以决定废止原土地发放决定,同时收回土地所有权,并认为土地所有人自其领取土地之日起即是该土地的承租人,此规定仅限于领取土地不满5年者。(4)调查委员会的决定在上报最高机构至少15天前通过行政途径通知当事人,经最高机构批准后,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机构有权修改或推翻调查委员会的决定。土地一旦收回,原土地所有人以前将交付的土地购置费按其应交纳的地租抵消。(5)最高机构的决定通过行政途径执行,任何司法机关不得要求废除,中止或索赔。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