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1970年土改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5页(326字)

伊拉克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28条规定,本法开始实施时原有农业生产关系应继续存在一段时间。自本法实行以后的下一农业年度起,农业生产关系按下列要求确定。第29条规定:(1)不得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让在农田或果园里工作的农民或果农离开土地;不得中途停止租用灌溉机械或使其无法工作,除非其所有人不履行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职责。(2)最高委员会有权根据本法分配土地的需要,终止行将分配的土地上的农业关系合同。(3)最高委员会有权根据国家的利益发布公告,终止存在于某些地区、某些地块或某种农业作物上的农业生产关系。(4)最高委员会将发布有关指示,以确定终止农业生产关系、废除关系合同及消除由此产生的后果的具体措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