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地开发租赁豁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0页(301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2999条规定:(1)如果庄稼的损失发生在它们已从土地分离之后,则佃农不能获得任何豁免。(2)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导致损害的原因已存在并且为人所知,则佃农不能要求豁免。(3)如果他遭受的损害可通过保险或其他方式得到填补,他不能要求豁免。第3000条规定:(1)在确定佃农可要求的豁免额时,必须考虑通常的产量和已遭受之损失对佃农的具体影响。(2)还必须考虑该佃农前几年从庄稼获得的利润或他在租约继续有效的年度内可预期盈利。(3)除非公平如此要求,并在使佃农及其家人能生存并能继续开发土地所必要的范围内,法院不应变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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