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地开发租赁转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0页(193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3001条规定:(1)非经出租人同意,佃农不能为转租,但习惯另有规定的除外。(2)如果出租人武断地拒绝同意转租,佃农可要求解除租约。第3002条规定:(1)佃农可转租属于租赁物的建筑物,但以不因此引起任何对出租人不利的改变为条件。(2)在此等情形,以及在出租人同意转租之情形,本法关于转租的规定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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