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地开发租赁保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0页(315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2992条规定:(1)在任何情况中,佃农都可保存产品中为其生计和与其共同生活的人的生计所必要的部分。(2)如果该产品对出租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人的生计同样必要,则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之。(3)在此等情形,产品应在出租人和佃农间均分。第2993条规定,如果由于适用第2992条的规定,出租人未收受其应得份额之全部,他应对下一季的收成行使其权利。第2994条规定:(1)如果租金由庄稼的一部分构成,或参照此等庄稼的收获情况来确定,则佃农应尽可能在收割庄稼前通知出租人。(2)在依合同应给予出租人的那部分庄稼交付给他之前,佃农应确保该庄稼的保管和保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