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39页(247字)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根据所判刑罚交付相应刑罚执行机关或其他执行单位时所使用的通知类法律文书。刑事执行通知书必须写明制作法院的名称和案号,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刑种及刑期届满日期。刑事执行通知书一般是四联,第一联作为底稿存卷,第二联送达刑罚执行机关或其他执行单位,第三联是回执,由执行单位填好后加盖公章退回人民法院存卷,第四联交罪犯本人收执。送达刑事执行通知书时,必须附送作为执行根据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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