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出让招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3页(418字)
新加坡法律规定,对于私营公司和个人申请购买国有土地,应一律通过投标程序进行:(1)可由土地局、规划局、市区重建局共同研究确定招标出售的地段;(2)由估价师对出售地段进行估价,由标价委员会决定出售地段的底价。标价委员会由土地局长、财政部总估价师、规划局总规划师、市区重建局总经理等有关人员组成;一般由受托方市区重建局总经理任主席;(3)应由招标委员会发放标书,提出要求,规定投标截止日期;(4)欲购者投标后,由设计委员会审查投标者的建筑设计是否符合规划。(5)招标委员会确定中标者后,应推荐上报律政部长批准后,中标者可将购地款付给市区重建局,市区重建局再交给委托人土地局,由土地局交给国库。购地者原则上应一次付清价款,经过批准也可以分10年还清,利息应高于私人银行贷款利息,如到期还不清款者,由土地局收回土地。(6)契约由土地局发给,租期一般为99年,99年后,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并收回。
上一篇:新加坡土地租赁形式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