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租赁形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4页(331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76条规定:(1)已登记土地可以通过法定的租赁文书进行3年以上任何时效的出租。(2)只有对于具备以下条件的租赁,登记员才能予以登记:租期超过3年;租赁开始与其最大延续时间是确定的;租赁授予承租人土地独占权。(3)根据本法登记的目的,下列事实不能用来衡量其租赁是否超过3年或其他特定的时间期限:由于根据未确定的自由选择权,租期可被延长者。特定的租赁期尚有待该期间情况变化来确定的。(4)如果仅因为承租人的占有权载明是不连续的这一事实,租赁是可以予以登记的。(5)本法不影响任何租赁期不超过3年的法律的效力。(6)在租赁登记之后,登记员可按承租人的要求,为租赁地产建立土地登记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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