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73页(311字)

优先债权的对称。只有在一般破产债权得到清偿后才有机会得到清偿的债权。该概念在日本破产法中有使用。劣后债权仍属破产债权,它在一般破产债权得到清偿后有受偿的可能,此点与完全无受偿机会的不属于破产债权的除斥债权有所区别。劣后债权因其要在一般的破产债权实现以后才有机会得到清偿,而劣后债权主要是因一般破产债权因债务人无力清偿或未及时清偿而形成的衍生的债权,因此其在实践中很少有得到清偿。日本破产法中所列举的劣后债权主要有:①破产宣告后,各应得到清偿的破产债权因债务人未及清偿而产生的利息;②因破产宣告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③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④罚款、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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