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土地通行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3页(372字)
法国《民法典》第682条规定,其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且在为农业、工业或商业利用其土地或为进行建筑或小块土地上的建筑作业而无任何出路或出路不足通至公共道路时,其所有人得要求在其邻人土地上取得足够的通道,以保证其土地的完全通达,但应负担与通道所造成的损害相当的赔偿。第683条规定,通道一般应在被包围的土地与公共通道之间最短处开辟。但通道应选定在对给予通道的土地损害最少的地方开辟。第684条规定,如因出卖、交换、分割或其他任何契约所产生的土地划分而造成被他人土地的包围,其通道仅得在作为此类行为的客体的土地上要求取得。第685条规定,因被他人土地包围而产生的通行权的基础及方式,经30年的连续使用而确定。在第682条规定的情况下,赔偿之诉受时效的约束,即使赔偿之诉已不再受理,通道仍得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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