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57页(905字)

对于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或者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逾期不申报的,依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最为广泛,分为以下几种:死亡宣告的公示催告,排除土地所有人的公示催告,排除各种债权人的公示催告,宣告证券无效的公示催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死亡宣告的公示催告和宣告证券无效的公示催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其他法律事项。这里的票据主要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①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不存在民事权益之争,只是通过法院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之事实。②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除权程序,即通过对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事实的认定,宣告票据无效,使申请人申请行使的权利与已丧失的票据相分离,从而保护权利人的权利。③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不明确。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只有申请人一方是确定的,而另一方即利害关系人却无法确定。④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 在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或权利人。申请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必须采用书面方式。人民法院对申请经过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则立案受理,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同时,在立案后的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以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认为申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利害关系人没有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或者申报后被法院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等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对于除权判决,利害关系人不得上诉,判决公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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